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

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


家用燃气灶关键零部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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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关键零部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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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采暖热水炉关键零部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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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1: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,生产企业应提供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;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,如果认证委托 人在提出认证委托时,能够提供自愿性认证证书和/或产品检测报告,认证机构评 价符合认证要求后,可免于相关检测;

注 2:如产品是气电两用灶或集成灶,电磁灶及其他电气产品部分关键零部件参见 CGC-C07-01:2017 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》

注 3:关键零部件的变更规定如下:
(1)关键零部件的变更分 A 类变更和 B 类变更,原则如下:
a.A 类变更需经过本机构的批准。变更时,整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,必须由指定实验室 按照整机和元器件标准中的相关项目规定进行确认,并由本机构评定合格后批准变更。
b.B 类变更可不经过本机构的批准,变更时,整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,可由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对资料进行确认技术判断,但判定变更情况符合 B 类变更条件和要求时,可无需获得本机构批准直接向本机构报备。

(2)B 类变更条件

a.有生产者任命授权、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的认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; b.生产者具有良好的信誉。
(3)B 类变更的要求
a.适用 B 类变更时,应由生产者的认证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,保存变更记录并向本机构报备;
b.适用 B 类变更时,误报、漏报视为变更无效,并视同擅自变更关键零部件。一经发现 违规变更的,将视情节严重程度,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、暂停、撤销实施规则》及本机构有关规定执行; c.提供虚假变更信息的视为擅自变更关键零部件,本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。